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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 为加强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的管理,吸引职工资金用于住房消费,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推动房改深入发展,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集资合作建房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住宅合作社统一组织的,由政府扶持、职工个人出资合作建造的自用住宅。
3、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的管理。
4、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职工集资合作建房工作,日常工作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负责。
5、其职责是: (一)负责集资合作建房方案的审批; (二)集资款的验资及管理; (三)集资对象及面积的审核; (四)集资合作住宅工程成本及集资比例的审定; (五)集资合作住宅产权人的确定; (六)对集资合作建房进行备案、监督、检查; (七)城镇住宅合作社的资质管理; (八)查处违反职工集资合作建房有关规定的行为。
6、 计划、规划、建设、土地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范围协助做好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工作。
7、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可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组织职工集资合作自建住宅。
8、有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以组建住宅合作社。
9、 集资合作建房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面向本单位职工,每户只能参加一次。
10、 集资合作建房实行职工自愿参加,民主管理,独立核算的原则。
11、第六条 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条件是: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中低收入家庭(以每年统计局公布数据为准); (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无房户、居住条件差或住房未达到面积标准的本单位职工。
12、第七条 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职工,由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查后,出具相关证明报市房改办审批,市房改办到组织建房单位(合作社)按集资明细审核人事档案,并将集资职工(夫妻双方)身份证号码输入计算机进行备案管理。
13、职工在合作社参加集资建房的,由合作社统一组织,审批办法同上。
14、第八条 组织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合作社,应向市房改办提出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申请,同时申报《职工集资合作建房方案》,出具职工个人集资交款收据(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专用收据;企业使用税务专用票据),职工个人投资部分应存入市房改办指定的职工集资建房专户验资,市房改办根据验资额度确认集资比例,签发《职工集资建房批准书》,建房单位持《批准书》到相关部门办理工程建设及减免税费手续。
15、 按规定存入指定帐户的集资款,房改办根据工程形象进度适时予以拔付,待工程决算审定并按规定办理确权事宜后进行结算。
16、第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政府对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给予政策扶持,职工全额(成本)集资住宅免交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城市园林绿化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17、个人办理产权的契税按零税率计征。
18、 超过集资面积增建的住宅、商业网点及商品住宅部分应按开发建设的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19、第十条 组织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将政府减免税费作为单位补贴。
20、补贴标准按吉林市住房货币分配有关文件执行,并记入职工住房档案。
21、第十一条 凡未经市房改办批准列为集资合作建房的建设项目,不享受集资合作建房的优惠政策。
22、第十二条 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的建设用地,实行政府行政划拔方式供应,原则上应以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自有土地为主,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23、第十三条 集资合作建房须纳入年度住宅建设计划,不受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限制,政府对职工集资合作建房实行年度计划总量控制,建设规模原则上占年度住宅建设计划总量的10%左右。
24、第十四条 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的户型面积平均标准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标准。
25、严格控制单位集资建房总面积,超过集资建房规定面积部分,不享受集资建房优惠政策,具体由市房产、财政等相关部门按货币化补贴面积标准(可按规定面积上浮10平方米,阁楼面积按50%计算)审定。
26、第十五条 职工集资合作建房,个人出资额度不低于当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的70%。
27、第十六条 集资合作建房工程竣工后,由房改办委托专业部门对工程成本进行审定。
28、工程成本构成为: (一)建设用地拆迁补偿、安置费; (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三)建安工程费; (四)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 (五)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1%至3%的管理费; (六)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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